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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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对设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符合条件的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本条优惠政策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版)》(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

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二)进行实质性运营,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 构设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对总机构设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合作区内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合作区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合作区内符合本条 规定条件的分支机构所得适用 15%税率。

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 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 对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 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 的股息所得。

(二)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本条所称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按照《目录》中规定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执行。

三、 对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 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 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本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四、 本通知所称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范围,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2021 年印发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执行。

五、 税务机关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目录》难以界定的,可提请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 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六、 本通知自 202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