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会展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会展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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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进一步促进琴澳两地会展产业的发展,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会议展览平台,根据《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总体方案》及《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会展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商务厅字〔2021〕26号),结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为适用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展览”是指集展示产品、技术和服务、拓展销售渠道、传播品牌理念、投资洽谈交流为一体的展览项目,不包括书画摄影展、成就成果展、订货会。其中消费类展览是指以最终产品为交易对象、以企业或个人为参展商、以最终消费者为观众、以B2C为主要交易方式的展会。

(二)“展览总面积”是指直接用于展览活动的场地面积,不包括餐饮、办公、仓储及货物装卸等区域。

(三)“场地租金”是指由场馆方向主办方实际收取、直接用于展览活动的所有场地的租金,不包括餐饮、办公、仓储及货物装卸等区域的租金。

(四)“宣传推广费用”是指在国内外报刊、广播、电视、户外媒体、网络媒体等传媒渠道上投放的会议或者展览宣传广告费用,费用应当产生在会展活动举行前九个月至活动举行后一个月内。

(五)“展台”是指展览会上用于展示活动的结构单元。

(六)“展台数量”是指按照实际履行参展合同的展台净面积之和除以九平方米核算得出的展台个数,其中户外面积按照室内面积的百分之五十计算。

(七)“品牌展览”是指具有领先地位和重要影响力,其名称、标识或者其组合形式形成独特印象,满足本办法《品牌展览认定标准》评分要求的展览会。

(八)“学术会议”是指由学会、学术机构、科研团体、高等院校等主办,围绕特定学科领域的前沿理论、研究成果、技术创新等在合作区室内会议场地开展交流探讨的会议活动。参会者多为专家学者、科研人员等,以论文发表、学术报告等为主要交流形式。

(九)“行业会议”是指由行业协会、商会或相关组织为凝聚行业力量、共商行业发展而在合作区室内会议场地举办的会议。参会者多为行业企业代表、上下游产业链从业者等,通过主题演讲、研讨对话等为主要交流形式。

(十)“企业会议”是指由企业为自身经营管理、业务推进等目的组织的在合作区室内会议场地会议。包括企业内部的战略规划会、工作总结会,以及面向外部的新品发布会、客户答谢会等,参会者根据会议性质确定。

(十一)“国际性组织”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世界贸易组织(WTO)、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世界投资促进机构协会(WAIP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世界新闻学会 (IRI)、国际通信卫星(INTELSAT)机构、国际广播电视组织(IRTO)等国际经济及学术组织(纳入《国际组织年鉴》中的国际性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

(十二)“重点产业”是指《总体方案》引导发展的重点产业,主要为文件中提及的科技研发和高端制造产业、中医药等澳门品牌工业、文旅会展商贸产业、现代金融产业相关领域。

(十三)“会展企业”是指主办、场馆、服务类会展企业,且当年产生主营业务收入应以会议或者展览相关业务为主要部分(在主营业务收入中占比超过百分之五十),其中:

1.“主办类会展企业”是指会议或者展览的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

  1. “场馆类会展企业”是指具有一定规模的展览、会议场地(以举办展览活动为主要功能的永久性建筑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且具有为会议或者展览提供配套服务的功能,并配置规范服务和管理的专业人员的单位;

3.“服务类会展企业”是指为会议或者展览提供服务的组织。经营范围涉及展台设计搭建、展品运输、现场会务服务,不含金融保险、餐饮酒店及旅行社等相关产业单位。

(十四)“主办单位”是指组织、策划、运营会议或者展览,在法律上是会议或者展览的权利人,并对会议展览活动承担主要责任的组织。

(十五)“承办单位”是指受主办单位委托,具体承担会议或者展览的组织、策划、实施与管理,并承担会议或者展览主要经济责任的组织。

(十六)“主营业务收入”是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为准的收入。

(十七)“与合作区会展企业具有关联关系的澳门会展企业”是指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依法设立,依法缴纳税款(包括但不限于所得补充税、营业税)或者依法免税,由合作区企业直接持有(不含代持)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或者直接持有(不含代持)合作区企业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的公司。

(十八)“一会展两地”是指同一个会展活动中的会议或者展览在合作区与澳门联动举办,且一般两地会议或者展览的举办时间应有所重叠或者相差小于一天。其中,“一会两地”是指同一个会议在合作区与澳门联动举办;“一会一展”是指同一个会展活动中的会议或者展览,分别在合作区或者澳门举办。

(十九)“不低于”“不少于”“不超过”“以上”“以下”是指包括本数的数目。

第三条 非消费展览项目补贴

对在合作区举办的单次非消费类展览项目,展览总面积不少于二千平方米,且展台数量不少于五十个的,按照以下条件发放补贴:

(一)按照场地租金总额给予百分之五十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四十万元;

(二)按照宣传推广费用总额给予百分之三十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四十万元;

(三)按照展台数量,按每个展台五百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七十万元。

对同一个非消费类展览项目补贴总金额不超过一百五十万元。

如因合作区内展览场馆面积、硬件配套等条件限制,而无法在合作区内举办,选择在澳门或者珠海举办的展览项目,展览总面积需达五千平方米以上,且展台数量一百二十个以上。

第四条 消费展览项目补贴

对在合作区举办的消费类展览项目,依据澳门企业或者合作区内企业参展商的展台数量,按照每个展台五百元的标准予以补贴。

对同一个消费类展览项目补贴总金额不超过二十万元。

第五条 品牌展览奖励

培育品牌展览。对在合作区创办,且成功举办一届以上,并承诺在合作区连续举办三届以上,展览总面积达一万平方米以上、展台数量四百个以上的展览,并满足《品牌展览认定标准》得分六十五分以上的,在获得品牌展览认定当年,给予四十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引进品牌展览。对引进合作区举办的品牌展览项目,展览总面积达到一万平方米以上,并满足《品牌展览认定标准》得分六十五分以上,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合计不超过四十万元的奖励:

(一)展览总面积在一万平方米及以上,给予十万元奖励;

(二)展览总面积每增加一万平方米,增加五万元奖励,奖励金额上限不超过四十万元。

国际认证展览。对在合作区举办、且已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The Global Association of the Exhibition Industry,以下简称 UFI)认证的展览项目,给予二十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请人只能就同一展览项目申请上述三类展览中一个类别的奖励。

第六条 会议项目补贴

对在合作区召开的学术会议,参会人数达到一百人以上,与会者须在合作区酒店住宿至少一晚,按每人六百元标准给予补贴,每场会议补贴金额上限为一百万元。

对在合作区召开的行业会议,参会人数达到一百人以上,与会者须在合作区酒店住宿至少一晚,按每人五百元标准给予补贴,每场会议补贴金额上限为七十万元。

对在合作区召开的企业会议,参会人数达到一百人以上,与会者须在合作区酒店住宿至少一晚,按照每人四百元标准给予补贴,每场会议补贴金额上限为五十万元。

第七条 国际性会议补贴

在满足本办法第六条的基础上,另外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按每人八百元标准给予补贴,每场会议补贴金额上限为一百万元:

(一)纳入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nternationalCongress and Convention Association,以下简称 ICCA)统计的;

(二)参会人员来自三个以上国家或地区(不含澳门、香港、台湾)或者国际性组织、参会人数达一百人以上,外国与会人员占百分之二十以上。

同一参会人员,同时具有多个国家(地区)或者国际性组织身份,仅统计为一个国家(地区)或者国际性组织。

对在合作区举办,且已纳入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统计的会议项目,给予二十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个会议项目只能申请一次。

第八条 重点产业会展项目补贴

对项目题材属于《总体方案》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的会议及展览项目,补贴标准以及最高限额可在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三十。

第九条 “—会展两地”模式补贴

经合作区经济发展局认定符合“一会展两地”创新模式的会展项目,可在当年符合申请条件的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的基础上,按补贴金额及最高限额上浮百分之三十。本项补贴需与其他针对会议或者展览项目的补贴一并申请,单独提出的不予受理。

(一)“一会展两地”项目须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主展览设于合作区,合作区展览总面积需达到二千平方米以上、展台数量五十个以上,且澳门展览总面积需达一千平方米以上、展台数量三十个以上;

2.主展览设于澳门,澳门展览总面积需达到五千平方米以上、展台数量一百二十个以上,且合作区展览总面积需达到一千平方米以上、展台数量三十个以上。

(二)“一会两地”须满足在合作区及澳门的会议参会人数均需分别达到一百人以上。

(三)“一会一展”项目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会议参会人数需达一百人以上;

2.展览总面积需达到二千平方米以上;

3.展台数量五十个以上。

(四)为鼓励“一会展两地”项目的举办,往来琴澳场地之间的交通费用,按照每台旅游巴实际费用的百分之八十比例、不超过一千元每天的标准给予补贴。

第十条 会展企业营收增量奖励

对符合要求的合作区会展企业,分别按以下条件给予奖励:

(一)对首次营收达到一千万元的合作区会展企业,给予二十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合作区会展企业,申请当年会展相关主营业务收入较上一年度同比增长百分之十以上,且申请当年在合作区举办过一场以上会议、展览活动,按其当年会展相关主营业务收入的百分之二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上限为八十万元。

第十一条 会展企业国际认证奖励

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对在合作区实质性经营并首次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或者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认证的会展企业,给予二十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会展培训课程筹办补贴

对在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备案,由合作区注册的会展行业组织、专业培训机构、会展企业联合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国际展览及项目协会(IAEE)、中国贸促会(国际商会)、国家级会展行业协会等权威会展组织,在合作区举办的高端会展人才培训项目,按其实际产生的场地租赁费、讲师授课费、培训宣传及资料印刷费、培训项目授权费总额的百分之八十给予补贴,每一培训项目补贴上限为二十五万元。

培训课程需为非学位制课程;若课程分多个单元,首个单元起始日期与最后一个单元结束日期的间隔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高端会展人才培训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CEM CHINA注册会展经理课程、UFI-VMA 展馆管理课程、UFI-EMS展览管理学院高级会展管理认证课程、UFI认证专业人士(UCP)等。

第十三条 会展专业人才培训补贴

对合作区会展企业的全职员工,参加当年度或者上年度会展相关培训课程并获得资质证书或者课程证书后,可按实际缴纳培训费用的百分之七十申请补贴,每人补贴不超过八千元,且仅限申请一次。

与合作区会展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澳门会展企业全职员工,参照本条规定申请补贴。

申请该项补贴的申请人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全职劳动合同,且补贴审核通过时劳动合同仍在有效期内。提交申请时,申请人须在合作区连续缴纳社保及个人所得税满六个月(与合作区会展企业有关联关系的澳门会展企业全职员工,须连续缴纳职业税满六个月;退休返聘人员、外籍及港澳台员工可免缴社保)。

会展企业为全职员工申报的培训课程,须为非学位制且非企业内部自行筹办的培训。课程若分为多个单元,首个单元起始日期与最后一个单元结束日期的间隔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课程举办单位应为会展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研究院等专业机构,其业务范围需包含“培训”,且该课程在会展业界具有较高认可度。

培训费用仅限培训报名费、培训费、证书费,不含差旅、住宿等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参展商补贴

对合作区企业或者机构,参加由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正式对外发布展会活动清单内的展览活动,给予参展费、场地租金、搭建费补贴。

参展费及场地租金补贴,按实际支付场地租金及参展费的百分之五十给予补贴,申请人作为参展商单次补贴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搭建费补贴,按照展览面积三十六至九十平方米,补贴五万元;展览面积九十以上至二百平方米,补贴十万元;展览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补贴二十万元,但补贴额度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的搭建费用。

第十五条 观展或参会差旅补贴

由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正式发文组织参加的展会活动,合作区企业以专业买家、专业观众身份参与的,给予观展或者参会差旅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次数不超过二次、补贴在合作区缴纳社保的员工不超过二名。

参加粤港澳以外的国内展会活动的,每人每次补贴一千五百元;参加亚洲地区(含台湾省,不含港澳)的国外展会活动的,每人每次补贴三千元;参加亚洲地区以外的国外展会活动的,每人每次补贴五千元。

第十六条 支持拓展葡语及西语国家市场

合作区会展企业在合作区举办的会议项目,葡语及西语国家与会者占全体与会者超过百分之十(不含持有澳门身份证或签发地为澳门的葡语及西语国家与会者),在第六条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五十。

合作区会展企业在合作区举办的展览项目,葡语及西语国家参展商占全体参展商超过百分之十(不含持有澳门身份证或者签发地为澳门的葡语及西语国家参展商),在第三条、第四条的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五十。

对合作区企业参与在葡语及西语国家举办的展会活动,在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五十。

第十七条 展览项目智慧化应用补贴

对通过应用5G 通信技术、3D 轻量化展示、VR 技术、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元宇宙等一种或者多种智慧化技术的,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模式的展览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中智慧化技术实际投入费用的百分之四十五,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

本项补贴的申请,应当与针对展览项目的第三条、第四条申请一并提出,如单独提出则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绿色低碳展览补贴

对展览项目中,展台的净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符合《绿色展台评价指南》(GB/T41129-2021)相关标准的,给予十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为响应“3060”双碳目标,鼓励主承办方透过碳抵消措施,打造实现“碳中和”专业展览,展览获得国家相关碳交所机构认证的,按实际支付认证费用的百分之五十给予补贴,单次补贴金额不超过三万元。

本项补贴的申请应当与针对展览项目的第三条、第四条补贴申请一并提出,如单独提出则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支持开展琴澳会展交流活动

对由合作区会展相关企业或者机构与澳门社会团体联合,在合作区举办的会展论坛、会展推介、会展产业对接等交流活动,经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备案认定,参加活动人数达五十人、一百人以上,且澳门社会团体参与人数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分别按照活动实际投入的百分之五十,给予最高不超过十万元、二十万元的奖励。

本条所称“活动实际投入”是指申请单位举办该活动所实际发生的支出费用总额,包括场地费、宣传费、人员劳务费、交通费及合作区经济发展局认可的其他合理费用等。以上费用应以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活动投入总额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单一活动限一家企业或者机构申请奖励,活动由两个以上企业或者机构联合开展的,原则上由活动开展前已向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备案的企业或者机构申请。本项申请不可与第六条至第九条叠加享受。

第二十条 申请要求

申请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扶持的项目,若因展览场馆面积、硬件等条件限制无法在合作区内举办,其展览部分可选择在澳门或者珠海举办,但展览需冠名“横琴”。其中,对展览在珠海举办的,除展览外的其他活动(含会议、论坛、研讨会及主办单位组织的基于展览延伸的社区导览、考察等各类活动)须在合作区内举办;对展览在澳门举办的,除展览外的其他活动(含会议、论坛、研讨会及主办单位组织的基于展览延伸的社区导览、考察等各类活动)可在澳门或合作区内举办。

申请本办法第三条至第十九条扶持的申请人,须符合第2/2023号执行委员会规范性文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实质性运营认定规则》规定的实质性运营条件;申请第三条至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扶持的,申请人须为相关会展活动或培训课程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或获主承办单位授权的活动服务单位;申请第六条、第七条补贴扶持的,不可同时申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第六条、第七条不可叠加申请;申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补贴扶持的,由申请人所属企业代其员工进行申请。

申请人在申报年度及上一年度存在以下任一情形,不得申请本办法相关奖励和补贴:

(一)在“信用中国”平台被列入任一失信名单;

(二)在经营活动中,因违反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消防安全、税务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且该行政处罚事项属《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规定中纳入听证适用范围的。

如同一扶持项目有多个符合申报条件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活动服务单位,相关单位应当自行协商,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作为申请人进行申报。

第二十一条 申报流程

合作区经济发展局组织受理申请(具体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申请主体应当按规定提交申请,未按规定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具体流程如下:

(一)申报。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每年发布扶持资金申报指南,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资金申报工作。申请人根据本办法以及相关申报指南要求,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

(二)受理。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准子受理。

(三)审核。合作区经济发展局组织评审小组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并结合现场考察情况,得出审核结论。

(四)资金审定。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根据审核结论,确定资金扶持方案。

(五)公示。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将拟扶持名单和金额在合作区官方网站公示七个工作日。

(六)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至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扶持条件的展览、会议及培训课程项目需要下列前置流程:

(一)备案。申请人应在项目举办前至少一个月将项目备案表、申报委托函、项目策划方案及预算提交至合作区经济发展局进行备案。

(二)现场核实。申请人在相关会展项目举办前至少五个工作日,持项目备案表向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提出项目现场核实申请。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在项目举行期间派核实人员至项目现场进行核实,核实完成后由核实人员和申请单位代表在现场核实报告(一式两份)现场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适用规则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申请人在享受本办法相关政策的同时不影响其申请国家、广东省的政策扶持和优惠,但是由合作区财政承担或配套的以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各条款之间或者本办法与合作区出台的其他政策及上级单位要求合作区财政承担或者配套的同类政策有重复、交叉的,申请人择一进行申请,不得重复申请,另有规定除外。

第二十三条 资金来源

本办法所需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按年度在合作区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

属于政府采购的会展项目,或者通过政府委托、合作等方式,有政府财政资金参与投资的会展项目,不可以享受本办法各类项目相关的补贴或者奖励。

第二十四条 资金监督

申请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扶持资金的,一经查实,申请人不得再次申请本办法扶持;对已收到扶持资金的,要求退还已取得的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本办法所涉及的补贴和奖励均为税前标准,获得扶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相关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申请人已申请珠海市会展专项资金或者澳门会展专项资金,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措施,另有规定除外。如有违反,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将追缴已发放的扶持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且申请人在本办法有效期内不得再依照本办法申请相关补贴或者奖励。

第二十五条 组织实施

本办法由合作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2026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之日,符合本办法扶持条件的,可按照 2026年申报指南申请。

附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会展产业发展扶持办法专项资金品牌展会认定标准附件: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会展产业发展扶持办法专项资金品牌展览认定标准(注:品牌展览总体得分须在65分以上)最高最高一级指标二级指标条件及分值计算分值分值展览总面积≥10,000平方米,10,000平方米得5展览总面积分,每增加1,000平方米得1分过往成功举办往届展览数≥3届,3届得1分,每增加1届的展览届数得1分标准展台数≥400个,400个标准展台得5分,展览规模 42标准展台数每增加100个标准展台得1分参展商数量≥30家,30家参展商得5分,每参展商数量增加10家得1分观众数量≥2,000人次,2,000人次得5分,每观众数量增加 1,000人次得1分展览特装数量展览特装数量比例≥5%,10%得5分,每增加比例3%得1分办展质量 28境外(不含澳门)参展商比例≥5%,10%得2境外参展商比例分,每增加3%得1分境内外上市5 1家境内外上市企业参展得1分,每增加1家企业参展数量得1分上一届展览的参展商数量占申报年度展览参参展商回头率展商数量的5%得1分,每增加5%得1分专业论坛活动举办与展览主题一致的专业论坛或活动达1个数量得1分宣传投入成本达10万元得1分,每增加5万宣传推广元得1分宣传媒体数量2个得1分,每增加1个得0.5宣传媒体数量分近3年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或良好信用信息、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得3分;近3年品牌建设 18品牌信誉3 获得省级荣誉称号或良好信用信息的,得2分;

近3年获市级荣誉称号或良好信用信息的,得1分赞助商数量2 1个赞助商得1分,每增一个增0.5分展览举办期间,有知识产权保护机构进驻现场知识产权保护的,得2分展览主体所属行业契合《总体方案》涉及的重产业契合度或其他影响力12 点产业,或对重点产业的发展有指导意义或展览本身具较强影响力和标识性,得12分展览在其他城市成功举办三届以上且具有一往届规模s加分项定规模(30,000平方米及以上),得5分促进产业聚集5 展览举办期间,举办招商引资推介会、参观考察等招商引资活动1个,得2分,每增加举办1个得1分展览举办期间,现场销售额达100万元以上,促进经贸交易得2分,现场销售额每增加50万元得1分